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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

爱思网 | http://www.i4i3.com | 规章制度 | 人气:362次 | 01-04
关于规范和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和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3号文件精神引导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要求,全面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现结合我区实际,对规范和引导民办学校发展作出如下规定:
       1、分级审批。举办以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考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的原则,凡申请设立民办高等教育院校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报省教育厅审批;申请设立全日制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设立民办性质的普通高中、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普通中专除外)、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其他中等以下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所在辖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批后的民办学校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2、严格准入。举办民办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教育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较高的思想道德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组织或个人均可申请设立民办学校(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凡有过违法办学行为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批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得列入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范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得审批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对无经费、无校舍、无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三无”学校和教育机构、违规集资办学、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赢利为目的的,一律不予审批。
       民办学校的设立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符合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要求,民办学校须有独立、固定的教育教学场所。举办学历教育的须达到规定的设置标准,且校舍自有,其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办学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土地、房产、设备等),须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过户到学校名下;对租赁校舍(现中小学校舍除外)的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校舍租期不得少于五年,并将其办学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帐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批机关监管,并由信誉高、实力强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担保。对此前已审批但未提供担保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在20**年年检时一并完善提供相关手续。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按照省定标准执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参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执行,各类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按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执行(见附件3、附件4)。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地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特色等,并冠以学校字号。一般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称“中心”。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未经市政府、市教育局批准,不得冠以“烟台”、“市”等字样。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称为“专修学院”、“进修学院”或“培训学院”,不称“大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称为“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称为“进修学校”、“培训学校”,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要办学形式的非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凡符合规定条件,达到校舍设置标准要求的,经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并进行为期六个月的试办学,发给“试办学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试办学的相关手续,期满后,由审办者申请,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发放正式办学许可证,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3、属地管理。民办学校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其管理权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实行市县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4、招生管理。民办学校招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在具备了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四证”的前提下,方可面向社会招生。学校在筹建期间不得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不得擅自超出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招生。民办学校联合招生,必须签订联合招生协议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严格禁止委托、代理招生以及进行商业贿赂。严禁学校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应在学生到校后及时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告知学校专业设置、颁发证书、学时、收费、教学与生活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安排现场考察。学生或者家长满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5、招生广告(简章)管理。民办学校刊登、张贴、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按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发布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层次面向全市范围招生的广告,或在市级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育局备案;发布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层次面向县(市、区)范围招生的广告,或在县(市、区)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生源县(市、区)或媒体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失实宣传。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使用依法批准的规范校名,注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招生性质(专业、对象)、学业年限、办学形式(全日制、函授、业余等)、收费标准、发放何种毕(结)业证书,且注明审核备案机关的审核文号,不得含糊其辞;广告中的单位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进修”、“专修”、“培训”等字样,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含有招工或安置就业等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教育效果的语言或保证,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较或者贬低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广告法》禁止的广告用语,不得借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宣传,以免造成误导。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及审批文号,一经审定,学校及广告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招生广告(简章)应于拟发布之日前10个工作日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招生广告备案、编号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发布期,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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