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体育局关于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的规定教育体育局关于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的规定
为了更好的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全区教育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体局负责全区教体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各镇(街道)中心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本校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同时,各级各类学校接受上级和同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业务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即教体局班子成员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及所包片学校、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教体局各科室及单位和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教学、教研、后勤、基建、保卫、体育、卫生、学生管理及团队组织等所有机构,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所有教职工、行政工作人员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 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教体系统的安全工作由教体局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各镇(街道)学校安全工作由各镇(街道)中心校校长负责;各单位、各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情况;
2、将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与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
3、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或人员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对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决策;
4、为本单位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等保障;
5、确定逐级安全责任,批准实施安全制度和有关安全工作规定。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下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各学校(幼儿园)要按照行政或业务隶属关系,逐级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所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任务目标,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措施和奖惩办法。
第六条 各学校(幼儿园)及单位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由本单位领导成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决策本单位安全工作重大事项,调查、研究、部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对各自分工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 教体局成立教体系统安全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教体系统安全工作。各科室及单位安全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l、办公室:负责教体局机关各科室的安全保卫;教体局及学校办公车辆的安全;教体局的保密工作;教体局安全工作文件文字的把关及宣传报道等。
2、督导办公室:在教体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出落实上级安全工作要求的政策、措施的建议;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和校园周边坏境的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对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考核;组织、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参与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认定。
3、政工科:负责教职工师德教育、政治安全教育、反邪教教育;负责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教职工(临时工)的审查、清退;负责档案室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如防火、防盗、防潮湿、防腐蚀等)工作等。
4、计财科:负责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及有关安全器材购置;按规定做好教体系统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的管理工作。
5、基建科:负责有关安全器材的维修与更新;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学校出租房屋安全;用水、用电、用气、供暖安全;学校建筑物基建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及危房改造的有关安全工作等。
6、基础教育科:负责中小学学生在校期间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安全;高中招生、会考安全;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及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7、职业与成人教育科:负责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招生安全和学生在校期间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安全;负责幼儿园学生在园期间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安全、交通安全;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等。
8、体育科:负责音体美教学及活动安全。
9、电教站:负责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微机室的管理、维护和使用的安全;实验装备安全;实验技能测试的安全等。
10、招生办:负责中考、高考招生安全等。
11、教研室:负责其组织的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和实验活动的安全;教学装备安全等。
第八条 教本局各科室按照职责划分,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并在教体局统一安排下进行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配合所属工作范围内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工作协调。
第九条 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分为单位自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三类。单位自查由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全面自查每月进行一次,必要时不限时间进行。重点部位自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专项检查由各责任科室安排科室安全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也可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由督导办公室组织有关科室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规范安全工作检查程序。安全工作自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必须当场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部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交被检查单位执行,并由责任科室(部门)在整改期限内督促进行整改。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进行后一周内报督导室、教体局负责科室存档。
第十一条 统一规范安全检查档案管理。安全检查现场检查记录、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安全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督导办公室、责任科室、被检查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安全工作全面检查和重要专项检查由教体局通报检查结果,并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法律责任外,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本年度评先树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中心校、区属各学校及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落实“一岗双责”制的具体方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体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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