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
爱思网 | http://www.i4i3.com | 规章制度 | 人气:362次 | 01-04
关于规范和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 6、教师管理。民办学校要有自己的教师,所聘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教练)资格证书,开设外国语语种的民办学校外语教师,英语教师口语水平最低达到专业四级水平,韩语和日语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并经教育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后,双方签定聘用合同。民办学校要重视教师培训工作,鼓励教师进行继续教育,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民办学校要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学校要稳定教师队伍,教师无重大过错不得随意解聘。学校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外籍教师。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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