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依法辞去职务制度
为确保区人大代表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参与全区国家事务管理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湖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辞职对象:1、因工作需要,由组织提名推荐,依法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担任该职务的,原则上应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2、代表因其它原因,本人提出申请,也可以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
二、辞职程序:1、本人申请。区人大代表辞去职务应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2、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将代表的辞职申请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3、公告。区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三、补选代表。代表辞职后形成的代表缺额,由原选区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按《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区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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