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拓宽沟通渠道,充分发挥信访职能,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信访轮值的人员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专职委员和法律工作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每人每月参加一次信访的值班接待。
第三条 接访内容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属于区人大常委会应依法行使权力的内容。
第四条 接访形式分为约访和候访,约访即由信访室根据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筛选出较有代表性的信访案件,经初步了解情况报领导同意后有选择性的安排接访人员和时间;候访则是参与接待当日的随机来访。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是安排信访轮值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具体时间和人员的安排、通知与落实,负责做好接访日的统筹工作。值班的接访人员应认真遵循《接访工作守则》,热情接待信访人。接访结束后,当日值班的接访人员要和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做好交接反馈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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