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区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制度,切实发挥区委常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常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2、坚持区委对全区工作的政治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区的贯彻执行。
3、坚持实事求是,依照《党章》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积极维护党和国家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4、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握全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抓大事、议大事、谋大事、,定大事。
二、议事范围
根据省委《关于全省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皖发[20**)17号)规定,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措施;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其他重要精神的措施;落实区党代会、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部署的措施。
2、以区委名义发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区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区委常委会向区党代会和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召开区委全委会以及确定全委会的议题及议程。
3、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对外开放方面的重大问题;区财政年度预决算草案,经济运行中的重点工作,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行政区划调整及机构的设置和撤并方案;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及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事项;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
4、全区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干部培养教育、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重要问题,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乡镇、街道、区直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事项,大案要案的查处事项;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武装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等党组(党委)的重要请示事项;下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区委常委会委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关系重大的事项处理后需要向常委会报告的问题。
6、需要由常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中,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必须依法办理。
三、议事制度
1、区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区委常委会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区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区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案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如涉及到常委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区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是区委常委的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区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列席除讨论干部以外的有关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内容需要确定。讨论政府工作有关议题时,政府分管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一般不带随员。
3、区委常委会的议题由区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区委书记委托其他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到常委本人,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区委常委会议题除有关人事、案件问题外,提请汇报的单位应提前2天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委办公室,涉及全局性工作和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应附有关部门调查论证后提出的报告。区委常委应认真阅读会议材料,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其书面材料需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区政府直接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的议题,需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4、凡属区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区委常委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正确集中,作出明确结论。在决定干部任免及重大问题时,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在重大问题上产生不同意见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讨论情况向市委报告,请示裁决。
5、区委常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任用,按居发[20**]22号文件规定办理。区委常委个人无权改变区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时,须经半数以上常委同意方可进行。
6、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区委常委会议的,由区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临机处理,但事后要及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7、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委常委根据分工组织落实。区委常委个人若对区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委报告;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若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在区委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8、区委常委在本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必须符合区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区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区委常委会讨论。
9、区委常委会讨论情况及决定事项,除批准或指定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外,涉及秘密、机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
四、其他事项
1、向区委常委会汇报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是相关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其他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参与汇报或列席。汇报人在汇报时,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2、区委常委会由区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安排2名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由书记、分管副书记或区委办公室主任审签,于会后一周内下发。经区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以区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其他副书记签发。
3、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办理区委常委会决定事项,并及时书面向区委办公室报送执行情况。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请区委办公室转报当次会议主持人处理。区委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区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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