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自身建设,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联席会议组成
(一) 县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安全监管局、县经委、县监察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农机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局、县商务办、县工商局、县国资委、县质监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气象局、县武装部等部门分管领导,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消防大队大队长及相关保险公司负责人组成。
(二)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兼任。
第三条 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调整
(一)因成员单位机构、职能调整,或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成员单位时,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县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批后,由县联席会议行文调整。
(二)因人事变动或分工调整,需变更县联席会议成员时,由成员单位及时提出名单,报县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由县联席会议行文调整。
第四条 县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组织、审核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综合研判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对策;
(三)部署开展全县综合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四)协调成员单位推进全县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装备建设和队伍建设;
(五)组织开展社会化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六)负责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七)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五条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向县联席会议报告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全面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动态,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向县联席会议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和意见,重要信息和动态及时报告;
(三)对涉及全局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办法,并协调实施;
(四)提出县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意见和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行业、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县联席会议成员带队调研、检查、督查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六)负责县联席会议的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办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动态》;
(七)完成县道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县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可对各乡镇联席会议行文。以县联席会议名义发文,由县联席会议召集人或被授权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发;重要文件,经县政府同意后,可直接对各乡镇政府行文。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发文报县联席会议召集人审阅后发。
第六条 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能的同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 县公安局(含交管大队、消防大队)
1.拟订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章,提出制订法规的建议;
2.指导和监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指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5.依法依权限履行对全县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6.指导全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7.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8.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网络建设及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9.依法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
10.负责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二) 县委宣传部
1.负责把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导向,协调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宣传报道;
2.督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三) 县安全监管局
1.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检查的重点,协调、监督跨部门、跨行业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的治理,负责对省、市安监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
2.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
(四) 经委
1.负责检查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合格证使用及生产一致性管理情况,依法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建立健全查办终结和信息通报制度;
2.研究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五) 县监察局
1.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六) 县交通局
1.依法对全县道路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实施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依法履行“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职责,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指导和监督全县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和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认定工作;
4.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包括桥涵)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的设置、维护与管理,指导公路事故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指导和督促道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落实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
5.依法实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
6.研究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推动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七) 县建设局
负责城市交通规划、交通影响分析、道路建设及养护,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及省市县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的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意见,会同公安部门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对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八) 县农机局
1. 依法履行对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管理、牌证发放和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2.制定完善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和驾驶人管理的工作规定,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管理;
3. 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建立健全农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农机考试员队伍建设;
4. 依法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实行资格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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