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2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合理配置公共财政资源的重要方法,是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的有效手段,是实施财政支出立体管理体系的重要保障。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利于转变部门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利于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为此,各乡镇(街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绩效观念,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作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强化责任、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原则和评价范围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先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稳步推进我市项目评价工作。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推进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目前,我市项目评价范围暂定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具体为:
(一)专用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大型设备购置和修缮等购置性专项支出项目;
(二)基本建设、政府投资等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
(三)经济和社会事业等发展性专项支出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需要绩效评价的其他专项支出项目。
三、项目评价和组织方式
(一)评价项目的确定
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年初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确定项目评价计划,并根据选定的评价项目计划和项目特点,分别提出和选择每个评价项目的组织方式。除年初确定由财政部门组织的评价项目外,凡符合评价范围内的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均由项目单位按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自评工作,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单位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对确定的评价项目,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量化,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
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等。
1、项目单位自行评价
根据确定的单位自行评价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自行组织进行绩效评价,主管部门要对自评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项目单位自行评价,内容侧重于对预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的评价,并且在自评结束后出具撰写的自评报告中对基本指标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不需对具体指标计分评价。(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
项目单位自评报告应在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2、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评价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评价项目和组织方式,按照绩效评价规定和要求,组织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单位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和相应分值(权重),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可对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也可邀请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参加。
一般性项目的绩效评价可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四、项目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逾期不报绩效评价报告的或未按照绩效评价规定和要求评价的,视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绩效评价结果是政府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实施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财政部门核定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优良的项目单位,予以表彰,在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评价一般的,要严格监控或对项目后续资金暂缓拨付;对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不好的,予以通报,并在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时从紧考虑,列入财政监督的重点对象。
(三)财政部门要汇总和分析年度内开展的绩效评价情况,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重大绩效评价项目的评价结果和情况应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在条件成熟后,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绩效评价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对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增加公共财政支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管理和工作规范
(一)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和配合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等材料,并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二)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评价工作的全面开展,并根据《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本实施意见,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和指标体系。
(三)评价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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