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职工对法律、政策误解引发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
区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及区总工会要以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
(3)因对有关政策有意见引发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如确属政策原因,要在稳定群众情绪,努力平息事件的前提下,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
4.4.3 按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表现的行为处置
(1)对在企业内部聚集的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和区总工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研究处置办法,责成企业落实有关政策,限期解决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区工商联、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洛江分会等相关企业组织要积极进行协助。
(2)对到区委、区政府聚集上访的
区公安分局要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区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国资办等企业主管部门和区总工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研究处置办法,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3)对堵塞交通,占据重点警卫目标的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迅速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启动应急预案。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耐心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同时,区公安分局要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采取有效办法,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4)对已出现群体性暴力行为的
区公安分局要依法严厉打击策划、煽动群体性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各成员单位要会同区公安分局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尽快了解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5)对群体性赴市赴省进京上访的
无论是准备赴市赴省进京上访,还是在赴市赴省进京途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报告后应配合有关成员单位,及时进行劝阻,了解上访原因,尽快拿出答复意见,化解矛盾,平息事件。
4.5 后续处理
(1)在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平息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现场解决不了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有关方面加以落实。
(2)对要求合理,应予以解决但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向群众讲清道理,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力求得到群众的理解。
(3)对不符合政策的无理要求,要耐心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诉求。
5 处置结果报告
5.1 处置报告
事件结束后,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领导小组。
5.2 报告内容
(1)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序以及伤亡等情况;
(2)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
(3)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5.3 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6 善后处置
6.1 恢复秩序
事件结束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改局、外经贸局等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恢复生产秩序,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预防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再度发生。
6.2 新闻发布
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应按照《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洛政文〔20**〕88号)要求,加强新闻报道管理工作。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实行分级报道。一般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和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把关,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负责协助上级政府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区相关工作小组,应在上级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的授意下拟定新闻通稿,由上级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协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公布。
6.3 奖惩
对在预防和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对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环节工作制度,完善各部门、各单位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通畅,并负责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工作。
7.2 经费保障
区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经费应按照《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洛政文〔20**〕88号)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为应急工作配置专用装备,提供必需的车辆和通讯器材。
7.3 培训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将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日常培训课程的范围,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7.4 演习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积极主动参加。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参加应急预案演练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制订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订本级应急预案。
8.2 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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