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党内监督
第二十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在党内通报整改措施,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每年一月底以前,督促将上年度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写出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半年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大会或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协助领导班子制定和实施创建先进领导班子的规划;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市委和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和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列入机关行政编制。50-100人的部门,配备1-2人;100-150人的部门,配备2-3人;150-200人的部门,配备3-4人;不足50人或200人以上以及直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配备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九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在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的同时,须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其他专职党务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应及时交流;要有计划地选拔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到其他部门工作,选拔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到机关党组织工作,使机关党的工作部门逐步成为干部经受多岗轮换锻炼的重要基地。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委(党组)工作议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专题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
(四)党委(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一条 各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县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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